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3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297號書函辦理。 |
二、 |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
三、 | 教育部作業網站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2月17日起至3月17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3月17日晚上12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 |
四、 | 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4年1月、2月、3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
五、 | 本案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學校就教育部與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
六、 | 學校代教育部轉發本助學金,如用電匯方式,請學校考量學生為低收入戶之弱勢學生,匯費盡量由學校吸收,助學金可以全額轉發,落實關懷弱勢之原則。如學校需扣匯費,在學生申請時,須通知學生,學校轉發本助學金匯款之銀行,由學生決定是提供與學校匯款相同銀行之帳戶或是他行之帳戶,如學生提供匯款是用他行帳戶,要告知學生銀行會扣匯費。 |
七、 |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
(一) |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
(三) |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
(四)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
(五) |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
(六) |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
(七)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
(八) |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
(九) |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
(十)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
(十一) |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
(十二) | 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
(十三) | 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
(十四) |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