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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85121B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各校落實教學正常化,本局將依「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定期對各校進行視導。
三、 檢附發布令之掃描檔及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