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38984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4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 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 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 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 載使用
(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 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至本府 衛生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