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4月27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20016722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相關事項摘要說明如下: |
(一) | 申請「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巡迴服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補助資格: |
1、 |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設有體育班,且學校體育班總班級數合計達6班以上者,每滿6班,得就教育部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學校聘任巡迴教練1人。 |
2、 | 地方政府聘任巡迴教練,5人以下所需經費,經各該地方政府擬具計畫報經核准者,由教育部體育署全額補助;超過5人者,第6人以上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支應。 |
3、 | 第1項所指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田徑、游泳、體操、籃球、足球、排球、棒球、女子壘球、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射擊、自由車、划船及其他經教育部指定者。 |
(二) | 依本要點補助受聘為巡迴教練之資格: |
1、 | 地方政府應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聘任巡迴教練,並以聘任持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中級」以上教練證書者為限。 |
2、 | 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1) | 由教育部體育署依「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優先輔導特優運動選手擔任。 |
(2) | 由地方政府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就曾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之現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遷調擔任;該學校所遺缺額,地方政府應於3個月內予以補實,未補實者,停止本案經費補助。 |
(三) | 審查程序如下: |
1、 | 由專案小組依評分項目及配分比率進行審查。 |
2、 | 申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原送文件、資料逕予審查。 |
3、 | 專案小組依地方政府之整體條件評估審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或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說明。 |
4、 |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通知地方政府。 |
(四) | 審查基準如下: |
1、 | 巡迴服務範圍:25%。 |
2、 | 重點運動中長期推動:20%。 |
3、 | 運動人才區域培育:20%。 |
4、 | 輔導網絡建置:10%。 |
5、 | 重點運動軟體及場館硬體設施、設備:10%。 |
6、 | 地方政府近3年重點運動配合編列相關預算執行:10%。 |
7、 | 地方政府近3年運動成績之表現:5%。 |
三、 | 其餘事項請詳閱本要點,附件請以電子檔隨文附帶方式傳送(需核章部分仍請核章後掃描),儘量避免紙本送件。 |
四、 | 如原經報送計畫且已受核定補助者,毋需重複申請本案,惟需另於該學年度結束時,依計畫報送成果報告,並續申請次學年度之計畫及檢附經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