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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5月2日府衛疾字第1120114888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 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
三、檢附旨揭公告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 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