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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5月12日府衛醫字第1120126983號函及衛生 福利部112年5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199C號函辦理。
二、檢附本案函文、「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 場所」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及公告掃描檔各1份,另載於 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 「最新消息>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