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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5日府衛疾字第1120181597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違反COVID-19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相關規定之裁 罰基準,現行COVID-19防疫措施採輕症確診者「0+n」(n屬 自主健康管理,至多10天),旨揭基準已無適用之必要,爰 由衛生福利部辦理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