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於112年10月12日(星期四)至本 市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該考評採隨機抽查,惟各級學 校為必稽查場域,且當場查獲違規,將依法裁處。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 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 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 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 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請貴校加強檢視並配合以下規定:
(一)所有入口處(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 菸標誌(即進入校園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如發 現禁菸標誌有脫落或褪色情形,請重新更換張貼。
(二)加強菸害巡檢,勸阻吸菸行為(含校內及校園周邊人行 道)。
(三)校園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諸如:菸灰缸、熄 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四)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 間、頂樓、工具機房、操場、花圃、水溝、走道及校園 周邊道路等),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全面禁菸規 定。
(五)如有工程施工,務必要求施工人員及進入校園人士遵守 菸害防制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