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79315號函辦 理。
二、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一)服務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二)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 (含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5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 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 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三)遴選類別及名額:舞蹈類,任教高中或國中1名。
三、推薦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或學 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 熱忱之教師,向教育部推薦。
(二)自我推薦:符合遴選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忱, 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 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 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四、申請方式:
(一)收件日:即日起至113年8月9日(星期五)止,請親送報 名資料或郵寄至臺北市106016師大路31號教育部藝術才 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工作計畫辦公室收。
(二)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三)資料不齊者得於113年8月13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完 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五、倘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 賴助理、李助理、鄭助理,電話:(02)7749-3276。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及旨揭簡章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