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是做為人類應享有的權利,身心障礙者是社會公民
的一份子,有權利全面參與社會活動,因此,必須讓建築物、活動場所、大眾
運輸、資通訊傳播、公共設施設備與服務等,都能夠盡可能地具有可及性,就
能降低社會環境的障礙,弭平身心障礙者和非身心障礙者之間的不平等,確保
身心障礙者有平等參與的權利。
本參考指引,主要是以聯合國出版的「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操作指引」
(Disability Inclusive Meetings:An Operational Guide)為基礎,輔以一些實例
進行說明,希望提供一些基本原則和建議,讓政府部門在辦理會議或活動時能
夠參考。此外,也提供一些簡易的確認清單,讓主辦單位能夠自我檢視軟、硬
體等各方面,除了達到可及性,必要時也能主動提供合理調整措施,確保身心
障礙者的參與無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