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整體行政推動計畫辦理。 |
二、 | 本案申請計畫之學校以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為原則: |
(一) | 學校總班級數超過6班。 |
(二) | 學校參與本計畫之原班級學生數,每班人數不少於20 人。 |
(三) | 參與本計畫之學習扶助班級由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授課教師。 |
(四) | 參與本計畫之學校須於暑假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
三、 | 有關本案計畫撰寫方式及內容,即日起至114年1月10日(星 期五)前,請至「桃園市中小學學習扶助資源網」(網 址:https://hand.tyc.edu.tw/)最新消息下載相關申請文件,並將完成之學校「自評表」與「計畫書」電子檔以 WORD及PDF格式,寄至電子信箱:emily.lin@nmps.tyc. edu.tw;並請將核章後之自評表1式3份寄送至本市學習扶助資源中心(南美國小地址:33392桃園市龜山區南美里南 上路99號;案名:114學年度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聯絡人:林慧蘭專責;聯絡電話:03-3126250轉 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