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交通局115年8月13日桃交安字第1150066245號函辦 理。 |
| 二、 | 旨案係行政院審酌新興毒品氾濫及防制毒駕行為之實需,為使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毒品品項及確認檢驗判定濃度更臻完備,爰修正旨揭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項及濃度值。 |
| 三、 | 請貴校運用各管道或配合相關研習、課堂宣導,將旨揭修正公告納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交通安全教育」之宣導內容,提醒師生同仁務必遵守法規,切勿觸法,以維護校園及交通安全。 |
| 四、 | 檢附行政院原公告、修正總說明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