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26694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校落實下列事項: |
(一) | 學校聘任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時,其資格應符合學生輔 導法施行細則第2、3、4條規定;此外,學生輔導工作相 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 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 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 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
(二) |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 則)第2條第5款規定略以,學校應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復依同準則第23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爰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並切勿主動提供「無意願申請調查簽復學校通知書」等類似文件予被害人,以落實維護學生權益。 |
(三)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6項規定略以,學校、主管 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相關處置時,應由該懲處之學校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另依同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行為人違反第25條第6項不配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爰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落實追蹤檢核。 |
三、 | 為避免兒少被害时,仍囿於師生權勢關係、家長的態度及 求助的管道不安全友善等諸多因素,致不敢求助而選擇隱 忍之情事,請各校積極研議外部申訴管道、鼓勵揭弊機制等措施,以維護兒少權益。 |
四、 | 綜上,本案請各校持續依上開事項積極辦理,確實依相關規定聘任輔導教師,並加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工作,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及知能,厚植並建立友善之校園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