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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5月2日府衛疾字第1120112926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期間係1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且補助對象符 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並經依傳染病防治法相 關規定通報確診者(非輕症確診者)。
三、符合資格者,得依補助要點規定檢附各項文件,逕郵寄至 「衛生福利部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 助審議小組」審議。
四、本案倘有相關問題,可逕洽衛生福利部蔡承辦人,電話: (02)2395-9825分機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