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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昱慈 - 教務處 | 2025-07-06 | 點閱數: 70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1665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第3點規定略以,教師兼任導師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7日部分,不發給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三、 次查本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第3點規定之說明略以,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7日部分,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四、 綜上,因導師職務加給係對兼任導師者另加之給與,應由學校依規定辦理發給相關職務加給及代理費用,未涉及由請假人自理之情形,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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